身心障礙者的學費問題...
請問身心障礙者的學費補助是終生都有還是只有限定學齡時期的那幾年?各縣市的規定有所不同嗎?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中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參字第0920160325A號函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二、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第三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原住民:學費補助全額。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全額。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七。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四。
三、低收入戶:學費補助全額。
前項學費補助
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
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
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
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
已補助者應追繳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資料 http://lifelong.ks.edu.tw/board_detail.php?sn=0404291946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