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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津貼

身心障礙手冊津貼現金部位超過200萬元家有負債1000萬元能申請嗎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僅能擇一領取。

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

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

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

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間起算。

申請手續: 符合申請資格者

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如無戶口名簿者

得以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替代。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委託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與委託書。

但未成年人且未結婚或禁治產宣告者

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各乙份)。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

追溯自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當月起

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儲金帳戶內。

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

若經重新鑑定障礙事實變更者

其給付額度自重新鑑定結果之當月起調整

其金額如下: 身心障 礙程度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重度 年 齡 未滿60歲 60歲以上 未滿50歲 50歲以上 未滿40歲 40歲以上 未滿20歲 20歲以上 金 額 1

0002

000甲類:2

000乙類:3

000甲類:3

000乙類:4

000甲類:3

000乙類:4

000甲類:4

000乙類:5

0005

0006

000本款所稱甲類身心障礙者

指視覺、聽覺、平衡機能、語言機能、肢體、顏面損傷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指智能、多重障礙(不包括聽、語障合併)、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罕見疾病及其他先天缺陷(如:染色體異常、代謝異常等)之身心障礙者。

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

頑性癲癇身心障礙者比照輕度者標準發給。

停發與追繳: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

並自發生之次月起由社會局停止發給本津貼。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身心障礙手冊註銷。

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

因案入獄服刑。

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喪失申領資格。

身心障礙者溢領本津貼時應即繳回

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逾期不繳回者

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稽查與訪視: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

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並得停發或追繳。

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申請或領取本津貼

經查有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逾六個月情事者

應於有實際居住本市或入境之事實起

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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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190593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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