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根

真怕因為這樣挨告,幫幫我~~~急急急

之前從事公關公司的設計因為只有我一個人曾根主管反應工作量沒辦法負荷的問題但她遲遲沒解決我不爽做就擺爛沒去了案子設計檔案都在我手上我如果不爽還給公司它可以告我嗎?請教各位大大ㄛ!!....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但公務員

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

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

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

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

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

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

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

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

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

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

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

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

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

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

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

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

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也就是說

若無契約約定

則設計的著作財產權是貴單位所有

但設計(拍攝)者為著作人

著作人依法享有姓名表示權(同法第16條)、公開發表權(同法第15條)

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同一性保持權」(同法第17條)。

被設計(拍攝的個人或村落)之代表單位

對該設計(或照片)除事先有其他約定外

不得主張著作權。

但若涉及個人者

仍可能有肖像權等人格權保護的問題

應於設計(或拍攝)時取得個人的同意。

此外

除肖像權外

另需注意其他(如注意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或民俗創作)保護的問題。

總之

著作權歸屬應視設計(或拍攝)者與單位間的契約(合約)如何約定。

倘如未特別約定

在雇用關係中

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

參考資料 法務工作
可以告你

而且你應該會輸。

你是創作的著作者沒錯

但智慧財產權應該歸公司所有

除非你們有事先簽訂契約歸屬

否則在職期間所作的都歸公司才是

畢竟人家有付你薪水呀~
從你所述 你所設計的樣品 著作人是你沒錯但著作財產權是歸公司公司有權請妳返還設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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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根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7110370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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